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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莊竣棠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所有權人、同段405地號所有權人自行興建之地上物無權占用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各將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占用面積各約49.6㎡、0.4㎡,待實測為主),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原告主張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50㎡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55,000元(計算式:50㎡×5,100元/㎡=255,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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