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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汪奕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川畑完之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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