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494,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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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49,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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