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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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