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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尚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03.9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以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342萬2,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1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603.90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1=3,42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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