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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周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逸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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