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499,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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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宋湛生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複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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