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趙瑤琴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謝煌碧
駱炯蓉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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