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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林俊佑
法定代理人 李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2,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9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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