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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沈德發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陽即永昌診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0,16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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