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99,316元【計算式:1/9×(933.42㎡×6,754元+61.76㎡×7,851元+158.59㎡×9,406元+142.26㎡×10,244元+1.89㎡×6,700元+21.34㎡×6,700元)=1,099,316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9,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