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林正恩
被 告 陳海連
陳枝田
訴訟代理人 陳廷全
被 告 陳佑政
吳寶珠
王奕閔
陳登祿
陳進行
陳三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陳政雄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80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646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96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1,109,40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88,0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8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268,400元 合計:1,465,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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