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524,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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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黃俊有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
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黃國雄
黃水利

黃堂溟

黃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372、1375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270元【計算式:10,600元/平方公尺(1372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729平方公尺(1372土地面積)×1/20(原告之應有部分)+10,600元/平方公尺(1375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930平方公尺(1375土地面積)×1/20(原告之應有部分)=87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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