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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邱顯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維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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