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531,2022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1號
再 審 原告 黃建元
黃士展
許貞慧
黃資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再 審 被告 洪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