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533,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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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林子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典謀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9,083元〔(290.62×8,945)+(52.34×13,456)+15,200=3,319,08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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