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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王振皇
王冠田
被 告 徐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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