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540,2022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被 告 鍾承益即同順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1,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