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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邱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昭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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