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55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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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2號
再審原告 黃桂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璥菡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確定終局判決即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確定判決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1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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