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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周盈守
特別代理人 周庭伃
被 告 周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13分之403)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575元(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年3月24日發給該建物贈與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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