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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李明聰
李明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安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1,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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