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579,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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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告 吳耀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惠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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