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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立穎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峻賢即毛語嚴選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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