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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見興
被 告 姜陳金池
姜慧英
姜博豊
姜博智
姜慧珍
姜慧容
姜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原告主張其提起本件訴訟,因變更分配表而可獲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9,6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9,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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