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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呂宜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徐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在、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因系爭信託契約而無法就本件房地進行強制執行,受有新臺幣(下同)13,233,884元不足額之損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33,8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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