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56,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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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張新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吳金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利維、陳信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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