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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張簡美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8,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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