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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程榮春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竣帆、莊宇翔、許忠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之110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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