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79,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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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林冠甫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蔣佳伶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為任、陳聖賢、周君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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