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81,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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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許曾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被 告 何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1,800×5/9×8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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