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5號
再審 原告 陳于玄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李怡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平實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70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