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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光第、許霆威、韓景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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