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707,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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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7號
再審原告 林秀昭

訴訟代理人 洪于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明宗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3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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