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718,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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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嚴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良、劉軒豪、廖信毅、許世樺及張世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對被告陳春良、劉軒豪、廖信毅、許世樺、張世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訴 訟 標 的 金 額 原告對陳春良之起訴 35萬元 原告對劉軒豪之起訴 48萬5,556元 原告對廖信毅之起訴 16萬6,700元 原告對許世樺之起訴 27萬8,000元 原告對張世忠之起訴 35萬6,000元 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3萬6,2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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