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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莊淑潔
被 告 陳盈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
㈡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1754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經核原告上開請求目的均在確認系爭支付命令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支付命令金額為1,18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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