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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卓燕輝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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