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20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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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黃旻萱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 律師
被 告 林福源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曾陸續清償,截至104年1月9日,共計清償新臺幣20萬元,惟於104年1月9日以前,原告究係如何清償?有無證據足資證明原告或莊元德於104年1月9日以前,曾經因清償債務而交付金錢予被告?又莊元德於104年1月9日以後,如以將款項存入被告於訴外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方式,給付金錢予被告,被告如何確認何筆款項係莊元德存入之款項?均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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