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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郭子興
被 告 李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200元【即原告提出之111年房屋稅繳款書上記載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5,950元,原告尚應補繳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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