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229,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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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戰國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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