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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 告 黃家羚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王銘章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柏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位部分,因現無該車位之交易現值,考量停車位附著於不動產上之特性,爰以原告所提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上所載車位之使用面積8坪(約26.45平方公尺,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及原告主張該車位之基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300元為基準,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33,685元(計算式:35,300元×26.45=933,685元);
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因占有該停車位所生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3,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90元,尚應補繳7,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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