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252,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黃瑞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王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原告起訴狀所附謄本距起訴已逾8個月】。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補正其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狀,確認被告、起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繕本逕送被告,並將送達證明陳報本院。

四、本院前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函命原告補正,原告迄未補正,特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逾期則依卷證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