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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 告 愛麗美生物科技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姿蕊
被 告 徐慈謙即漾麗皮膚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補字卷第5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59至7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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