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368,2024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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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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