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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 訴 人 湯志賢
住○○市○○區○○路00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4,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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