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530,2024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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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訴人楊國津住○○市○○區○○○街00號
楊美淑


楊美惠

楊昊

被上訴人楊國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5元。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5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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