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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被 告 黃淑霞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黃芮瑩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羅暐婷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黃湘恬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黃俊翔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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