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71,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被 告 黃淑霞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黃芮瑩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羅暐婷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黃湘恬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黃俊翔即黃吳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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