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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4號
原 告 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仁
訴訟代理人 衛惠民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被 告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忠律師(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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