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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淑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此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102,4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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