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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RANT JONATHAN HARLEY(強納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健穎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日111年度訴字第194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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